软件制作人享有权益及盗版软件侵犯权益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6-02 14:36:4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补充、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制作软件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盗版软件侵犯了权利持有人的版权。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智力表达。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随笔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音乐作品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表演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歌剧、话剧、歌剧、舞剧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鼓唱、评书、评书、歌词等主要以说唱形式表现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动作等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形式和运动表现出来的;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
(九)实用艺术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包括建筑所依据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连续画面组成的,可以借助技术设备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的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立体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用源程序或目标程序表达的、用于操作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处理设备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任何手续。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智力表达。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随笔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音乐作品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表演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歌剧、话剧、歌剧、舞剧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鼓唱、评书、评书、歌词等主要以说唱形式表现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动作等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形式和运动表现出来的;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
(九)实用艺术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包括建筑所依据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连续画面组成的,可以借助技术设备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的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立体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用源程序或目标程序表达的、用于操作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处理设备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任何手续。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补充、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制作软件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盗版软件侵犯了权利持有人的版权。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智力表达。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随笔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音乐作品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表演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歌剧、话剧、歌剧、舞剧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鼓唱、评书、评书、歌词等主要以说唱形式表现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动作等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形式和运动表现出来的;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
(九)实用艺术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包括建筑所依据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连续画面组成的,可以借助技术设备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的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立体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用源程序或目标程序表达的、用于操作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处理设备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任何手续。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智力表达。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随笔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音乐作品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表演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歌剧、话剧、歌剧、舞剧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鼓唱、评书、评书、歌词等主要以说唱形式表现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动作等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形式和运动表现出来的;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
(九)实用艺术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包括建筑所依据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连续画面组成的,可以借助技术设备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的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立体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用源程序或目标程序表达的、用于操作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处理设备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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